本文源自:金融界
抚州市恒港商贸有限公司因过度包装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7月15日,抚州市邮政管理局就抚州市恒港商贸有限公司过度包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抚州市恒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工业园
品牌:中通
二、案由
过度包装
三、主要事实
过度包装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44条第5款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叁千元罚款
承办单位:抚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