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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肛泰“小红人”等外包装,一公司高管与公司被判赔100万元

信息来源:baozhuang.biz   时间: 2023-04-22  浏览次数:54

  记者 刘一诺

  4月2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通报了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商标侵权案。

  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系“肛泰”及小红人标识商标权人。延安市宝塔区温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王公司”)、桂林极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药品上使用了“肛泰”及小红人标识,徐某泽系极致公司的监事及股东。荣昌公司认为温王公司、极致公司、徐某泽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温王公司、极致公司停止侵权,徐某泽与温王公司、极致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极致公司成立后,徐某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案外人金典公司委托温王公司生产痔得肛泰商品,但其外包装仿冒荣昌公司生产的荣昌肛泰小红人等外包装,被行政处罚;徐某泽还申请了“包装盒(肛泰七)”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药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且均含有被诉标识;徐某泽还称其创作了“调皮小孩”形象,但创作时间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后,且该形象与被诉小红人标识基本一致。综合上述事实,徐某泽系与温王公司、极致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王公司、极致公司停止侵权,徐某泽与温王公司、极致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刘晓华介绍,本案系正确认定公司高管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件。法院明确了公司高管明知或应知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仍然控制或管理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高管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本案的裁判,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公司高管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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