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素有“无商不奸”之说。但是,据有关人士考证,所谓“奸商”实乃“尖商”的变种。而“尖商”的含义,则是“上尖下流”。就是说,经商之道,不能亏待了消费者。商品的数量,不但要给够数,还要绰绰有余。否则,你这个商人是混不下去的。但是很遗憾,不知从何时起,“尖商”竟然异化为“奸商”。商人们为了多赚钱,已经不择手段了。21斤的芒果,竟然有6斤的包装和填充物,这已是典型的商德败坏了。 尽管,他们可以给芒果的过度包装罗列理由,什么“促熟”、“保鲜”之类;而且更令人遗憾的是,工商部门以“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表现得束手无策。但是,笔者以为,治理过度包装,并非无法可依。早在2006年1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施行。 该办法的第五条明文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沈小姐在南通水果批发市场购买的芒果,是有包装箱的。或者说,水果商是按箱卖的。在笔者看来,这基本上合乎“定量包装商品”的概念,应该按照质检部门的规定,要求水果商在芒果包装箱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芒果的净含量。 其实又何止是芒果。诸如葡萄、香蕉等水果,早就被过度包装“一统天下”了。据笔者观察,目前市场上出售的水果,基本上没有一样是在外包装上标明了净含量的。在笔者看来,不管是果农,还是批发市场,抑或是水果贩子,都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但要在水果包装箱上标明水果名称、产地,还应该标明净含量。如不如此,只是含糊地标明“重量”,或者只在口头上说明“重量”,不但不符合有关规定,还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执法部门应该予以查处。 换言之,对目前水果市场上“流行”的以包装物充当水果重量的“行规”,并非无法可治。而执法部门却不作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除了给奸商们贴上一张“商德败坏”的标签,又有什么办法呢。如此,商德的振兴也就遥遥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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