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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违法销售大米要有生产日期

信息来源:baozhuang.biz   时间: 2013-03-13  浏览次数:800

    近日,市工商局选取了2012年查处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公布于众。这些案例涉及销售不合格食品、冒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销售假冒食品等。
    案例一
    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违法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2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的食用调和油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定量标识相关要求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在长春市共有17个连锁超市,超市的货品都是以公司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自2010年4月1日起,没有对其经营的福临门牌藻油DHA食用调和油,鲁花牌花生食用调和油,金龙鱼牌深海鱼油的三个品牌四个包装型号的食用调和油的标签中,关于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的添加量明确标示的食品进行认真查验,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注的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3.1款“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注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案例二
    洋酒无中文标签禁售
    案情简介:长春市XX洋酒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12月从广州彼得迅酒业有限公司购入没有中文标签的拉菲传奇进口红酒96瓶、拉菲传说进口红酒132瓶,进价均为每瓶88元,然后在没有中文标签的情况下均以每瓶17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总计销售226瓶,销售金额为39776元,2瓶未销售。截至2012年3月15日,当事人违法所得19888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金额为39952元。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案情简介:经查,XX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企业成立起,只生产一种“黑土根”品牌笨榨大豆油,2012年4月,当事人开始租赁长春市欧亚车百连锁超市西安广场店二楼粮油专柜销售这种大豆油,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商品外包装上印制了“绿色食品”文字及“绿色食品图案”等认证标志,截止案发时共计进货290箱,都已经全部销售出去。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四
    销售大米要有生产日期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2年3月20日往哈尔滨市寒香玉精米加工厂打电话,要进流满香营养强化米260袋。哈尔滨市寒香玉精米加工厂由于工作疏忽,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流满香营养强化米260袋于2012年3月29日出库, 直接将大米运至长春市绿园区丰园米店。由于当事人和哈尔滨市寒香玉精米加工厂有长期合作关系,所以并未对此批大米进行验收,而是直接将大米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并不知道此批大米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截至案发时,并未出售。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已构成出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案例五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30日,办案机构接到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光复路XX食品调料行经营者经销假冒李锦记酱料,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明,当事人薛珠云于2005年5月在其租用门市房,以光复路XX食品调味行的合法身份开始从事调味品经营。2012年7月15日,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天津市静海县一个商户,商量之后,先汇款后发货,于2012年7月18日分别购进李锦记酱料的八个品种和雀巢美极鲜味汁。购进后进行非法经营。2012年7月30日、8月1日“李锦记”酱料、“雀巢”美极鲜味汁商标注册人,分别出具了在当事人销售点现场查获的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报告。
    执法依据: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李锦记”酱料、“雀巢”美极鲜味汁的合法商标注册人,当事人薛珠云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李锦记”酱料、 “雀巢美极鲜味汁”,侵犯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李锦记”、“雀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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