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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品包装物减量立法表决通过

信息来源:baozhuang.biz   时间: 2012-11-21  浏览次数:451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今日(21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备受关注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将有法可依。这是新民网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得的信息。
    作为人口高密度、土地资源稀缺的特大型城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上海也对此率先立法。新民网记者注意到,由于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包装物减量,没有先例可循,具有创制性,因此在本次立法中不追求体例的完整性,而是抓住关键条文,坚持有几条写几条;从上海开放性、大流通的市场特点出发,通过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传导到生产环节,以产生效用;采取约束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措施及办法,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环保的消费理念,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新民网记者看到,本着这些原则,在今日表决通过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此规定;同时明确,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强调,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同时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规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本市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包装物减量;鼓励企业有限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生产者,《条例》也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而对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商品的销售者,最高则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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